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继续教育是以在职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业余自学为主要学习方式。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成人继续教育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按国家有关函授招生规定,经建站学校审查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学生所在单位证明,事前向成教处请假。未经请(准)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即取消学籍。凡取得成人学籍者,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成教处批准,或因成教处原因直接通知本人,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逾期二周未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函授站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或论文等),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或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按五级分评定。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还需写出评语。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期末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根据各门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控制在20%~30%。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包括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及时完成作业,参加教学实验,凡全学期缺课或缺作业超过规定或未完成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在补交作业或补做实验后,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需事先向函授站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随该课程补考时进行考核,成绩登记与期末考试相同。若考试成绩不及格,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旷考(包括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标明“旷考”字样。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本人检讨深刻,经批准后,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不准提前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一般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学有余力者,可申请提前进行补考。
第十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教学的,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分段进行教学考核的,按一门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计算。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者,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四条 对函授生的德育考察,主要由函授站和函授生所在单位共同负责,采用鉴定,写出品德评语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情况(如残疾)的学生,不能参加某些教学环节,又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后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但要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参加实验,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函授站批准后,可到其他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借读本站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内容相同的某些课程,但应取得借读学校的有关学习证明并参加本站的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确已学过者,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函授站考核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免考。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高等学校(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距今五年以内经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如与现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者,可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同意可承认其取得的成绩,免修免考,但应注明该成绩系何时何地所取得。免修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四门次,二学历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包括留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函授站批准,可先修本专业较高年级的有关课程,考核成绩及格通过学年鉴定者可以免修,成绩不及格,可不补考,以后重修。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准予提前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通过学年鉴定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四门以下(含四门)课程不及格,可随班跟读,对不及格课程学生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六门课程不及格或累积有七门课不及格者应留级重读,若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包括函授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的不及格课达到留级规定者),可随班试读或留级到相近专业学习。
随班试读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应在一年内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则记入学籍处理的不及格门数之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在籍修业最高年限本科与专科均不得超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认为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因事休学需持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修学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情况,持医院或单位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凭休学证明以及县以上医院或单位证明,按函授站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生将由函授站根据所修课程情况重新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转专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要求转入我站学习者,需向函授站提交转学证明,课程考核成绩单以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我站批准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只在教育部或国家教委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同层次、同年级(或下降一个年级)成人学历教育之间进行,不得由专科转入本科。
(3) 一学期内,学生无故与函授站失去联系达三个月以上者;
(5) 经补考后一学年有七门或累计八门以上(含八门)课程不及格者;
(7)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学生工作单位或函授站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经函授站同意,报建站学校批准,并办理退学证明。退学学生修业在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及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函授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给予奖励)。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函授站纪律乃至触犯国家刑律的学生,函授站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检查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建站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奖励和处分的情况均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通报学生工作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学生从政治、业务诸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建站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对过去遗留的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本次补考机会可提前使用),补考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课程在结业后壹年之内可申请重读和补考,逾期不补考或重修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从换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符合建站学校发布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条件的函授本科毕业生,我站可予以推荐申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