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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职责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3-14 [来源]: [浏览次数]:

函授教学辅导教师应由热爱函授教育,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兼任。函授教学辅导教师有以下职责:

一、辅导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函授教育事业,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函授生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

二、辅导教师要积极探索成人教育规律,研究函授教学方法。认真贯彻函授生应以自学为主的原则,根据函授生的特点,有效地指导函授生自学方法,培养函授生的自学能力。并积极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三、辅导教师必须准时面授并认真组织函授教学,充分利用有效时间,透彻讲解课程大纲中规定的难点、重点,认真解答学生自学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

四、辅导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领取教材,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对要求开设实验课、上机等实训内容的应提前两周向实训处上报,以便妥善安排,严禁上课时“短斤少两”;

五、辅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函授生交来的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对反映出的共同问题,应做记录,研究具体有规律性的问题。作业批改后,应及时登记成绩交函授站办公室;

六、试卷一律采用建站单位寄发的试卷,辅导教师无权增减题目。评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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