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看 务实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2》(本书已分发)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务院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际,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答:《条例》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开始,教育部就《条例》的框架结构和督导性质、督导体制、督导内容、督导机构的职责、督学的地位等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第二阶段,2007年研究起草《条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送审稿)》。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3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一些学校、专家的意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阶段,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论证。2011年,国务院有关领导召集教育部、中央编办、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 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变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三是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5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答:教育督导队伍是一支特殊的教育行政监督队伍,督学是既熟悉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又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这是由我国教育督导既“督政”又“督学”的任务决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这在国家法规中还是第一次。
一是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这表明督导机构必须要设专门的行政编制,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二是明确督学资格条件。《条例》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同时还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三是明确督学工作要求。《条例》规定,督学在执行督导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教育规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是明确督学管理。《条例》使督学既获得了法律地位和执行公务中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督学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对督学滥用职权进行处罚。这对于改变督学设置无定编、督学职责不明确的状况,规范督学行为,提高督学的权威,调动督学的积极性,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答: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答: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推动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适应教育督导全覆盖的新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开发督导评估工具,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建立督学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专业化为核心的督学资格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各地要依据《条例》,制定和修订本地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督学聘任办法、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规章,健全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规范,使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要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让全社会了解教育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教育事业步入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举世瞩目的新成就。
这10年,我们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10年,中国教育普及水平持续提升,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这10年,中国教育保障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稳步提高、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度明显加大。今天的中国,已经实现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跨越,正在向人力资源强国昂首迈进。
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本报今起开辟“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中国教育改革发展述评”专栏,刊发系列述评文章,回眸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不平凡历程和辉煌成就,总结10年教育改革的不懈探索以及取得的宝贵经验,以激励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上创造新的更大的成就。敬请读者关注。
教育,民生之基,强国之本。刚刚走过的1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10年,也是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10年。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优先发展教育,着力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正以国家意志的形态强力奏响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强音。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做出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论断,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5年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做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伟大战略部署,并且首次将优先发展教育列为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而今,在党的十八大即将胜利召开之际,让我们回望过去10年间中国教育面貌的深刻变化——从基本实现“两基”到全面实现“两基”,中国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9.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12.4年,均超世界平均水平!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02年的15%增长到2010年的26.5%,达到世界平均水平,高等教育大众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人口数达到8200万,从业人员中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数已位居世界前列,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
10年时间,见证了中国政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全面、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勇气、信心与智慧,也见证了中国教育发展的辉煌成就!
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006年8月29日,中南海怀仁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中着重强调,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
党的十六大召开的年份,正是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正实践着从第一步、第二步到第三步的转身。
我们在为进入小康社会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当时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教育领域尤为鲜明。将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中国教育挺立潮头、中华民族屹立世界的不二选择,是时代赋予的选择。
“坚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当时光老人的脚步行至2011年的初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6次集体学习中,再次强调优先发展教育。
加大投入、改革创新、保障有力,当时,进入全新发展时期的中国教育事业正谋划下一个10年的发展蓝图。教育优先发展,总能牵动共和国决策者的心,他们身体力行,为教育优先发展进行了最为生动的诠释和示范。
2010年6月21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是党中央总揽全局,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0年7月,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中国教育迎来新的历史机遇。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向全党全国发出号召,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政府公共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大幅提升是教育优先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纲要提出“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硬目标,宣告着党和政府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坚定决心。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实现4%的目标,此前已迈出了坚实的步履。2011年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工作;7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公布;5天后,国务院又召开全国教育投入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确保到2012年实现4%的目标进行系统部署。
在中央政府的率先垂范下,各级政府纷纷跟进:江西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安徽省2011年全省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超过25%。山东省和河南省的这一比例也超过了20%。2010年,青海全省教育经费达到94.92亿元,是过去10年总投入的两倍多……回望来时路,10年发展,教育面貌翻天覆地!
改革创新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实现途径。10年间,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运筹帷幄,制定和出台的一项项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无不以改革创新为出发点和归宿。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与时俱进地抓住农村教育这一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强调加快教育改革发展;2010年6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提出,要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方法等方面全面改革创新;新近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未来5年教育改革发展做出部署和规划,关键词仍是“改革创新”。
进入新世纪,中国教育和步入发展快车道的中国经济一起,走到了改革的关键节点。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转型的攻坚,都给我国这样一个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教育人口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容忽视的挑战。关键领域的改革创新能否适应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需求?区域教育发展能否进一步均衡以满足不同地区民众的教育需求?
不进则退!国家层面的教育改革策略将直接影响未来教育发展的走向。改革创新是发展思路,更是发展实践。在党中央的关怀和指引下,我国在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改革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2006年至2010年,国家财政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在全国城乡建立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这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
通过实施“211工程”、“985工程”以及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形成了高等教育突出重点、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这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
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办学自主权全面依法落实,这是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
以政府投入为主,形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机制,这是教育投入体制的深刻变革……
一项项改革力度空前,体现着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教育改革的决心和勇气;一个个创新举措前所未有,凝聚着全社会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智慧与力量。
2010年7月,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出台,新一轮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幕在神州大地全面拉开,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迎来了又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纲要明确的二十字方针明确了未来10年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这个鼓舞人心的行动纲领,注定了未来10年中国教育要走一条行动为先、锐意改革的道路,从纲要出台之初便初现端倪。
2010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为组长,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20个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立即开展工作;2010年8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2010年10月,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被分解为190项,由60个部门承担。
仅纲要颁布实施一年间,国务院和相关部门便出台100多个文件,初步形成优先发展教育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本届政府启动实施的10项改革试点,经过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按照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425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试点项目针对制约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改革为重点,实行专项改革、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从国家、地方和学校三个层面系统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也把高度重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引领教育改革发展的坚定决心,深深倾注其中。
2012年9月7日,第28个教师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在给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贺信中指出,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全面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温家宝总理在大会讲话中指出,要适应人民群众接受更好教育的新期盼,把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促进均衡发展上来,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好每一个孩子。
这看似朴素的目标凝聚的是几代中国教育工作者最深切的渴望——关于教育公平的渴望。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推进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圆了期盼许久的三个梦:在全国城乡全面实施真正免费义务教育,1亿多名适龄儿童少年上学不花钱成为现实;建立健全国家助学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薄弱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
进入新世纪以来,促进教育公平,是党中央的庄严承诺,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更是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到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教育公平都作为民生的重点被一次次凸显。2009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共商国是时指出,实现教育公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让农村孩子也像城市孩子一样受到良好教育。
过去的10年间,从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重大理念,也支撑着我们在寻求教育公平的道路上不懈探索。教育公平的起点,从关注农村教育开始。
2003年召开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农村教育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做出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重大决策;2005年底,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更加快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步伐。
广大农民群众高兴地说:“种田不纳税,上学不缴费,农民得实惠,和谐好社会。”凭借信息化走出大山的孩子们高兴地说:“大山再也挡不住知识了,我们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以后,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我国在教育公平方面的10年探索,充分彰显了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共建共享的执政追求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免费义务教育覆盖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全面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逐步解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比例的不断提高,无不是向着教育公平迈进的坚实步伐。2011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的签署,更是彰显了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心……
未来10年是我国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关键阶段,面对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党中央在推进教育改革过程中,以优先发展为先导,以促进公平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吹响了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世纪号角。
一场深刻变革已在我国教育领域拉开大幕,一系列政策调整,无不以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为导向,无不瞄准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意志的强力推动下,中国教育事业必将迎来又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
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论十六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发展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枝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歌声即心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互相依存、休戚与共、水乳交融,繁衍生息在中华大地上,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发展实践中不断强化的共识。
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民族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一直十分重视民族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强调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作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
民族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始终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与宏观的社会变迁和国际环境密不可分。
根据我们对当今世界的基本判断,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潮流,但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其中,民族问题依然是制约、困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热点难点,尤其是“三股势力”时时兴风作浪,挑动仇恨与混乱,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开始相互交织,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影响,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因应民族问题的新趋势、新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考量,鲜明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并把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凝练地概括为12条,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成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南。
落实“两个共同”成为贯穿民族工作的一条红线,使民族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布局中找准了方位,一系列重大举措、重大部署就此展开: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民族工作的决定,对民族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部署西部民族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目标、任务、要求;召开第四次、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同德、共同奋斗……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拓新局面。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足,面临许多突出困难,客观上需要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援。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这些政策,既有全局性重大举措,又有专项政策;既有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又有针对特定区域制定的措施;既涵盖经济建设领域,又特别突出社会事业发展,为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实基础。
科学发展,首先要立足实际、培育特色。中央的扶持政策特别强调了因地制宜,从少数民族和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优势,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思路,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发展之路。近年来,中央陆续为八个民族省区量身定做了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专门文件,启动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十年来,国家广施民生善政,努力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幸福指数,让各族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两免一补”政策在民族地区率先实施,民族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5%;新型农村养老在民族地区全面铺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民族地区所有县(市、区、旗);农村低保已在民族地区全面建立……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民生政策让少数民族群众真正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首次把“和谐”作为我国民族关系的重要特征加以强调,既是对现实的描述,也是一种期许和要求,是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龚曲此里被誉为“穿军装的活佛”,李素芝成为藏胞的“门巴”将军,庄仕华被维吾尔族群众称作巴郎、阿嘎、阿达……通过广泛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的时代先锋和先进典型,他们的故事在雪域高原、在天山南北广为传颂,传递着感人至深的民族亲情,也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
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给民族团结带来了严峻挑战,但生死关头的守望相助、难关过后的倾情弥合以及面向未来的携手并进,都在不断证明着各民族大团结的牢不可破。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近年来,中央更加重视各民族文化事业建设,着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一项项政策得到落实,一个个宣传活动深入人心,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了空前大发展大繁荣,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
十年探索,十年奋进。我国民族事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站到一个新起点。
辉煌的成就,进一步展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光辉前景。继续沿着这条大路阔步前进,始终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我们就一定能够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