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我校校园网使用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betway官网 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使用本网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系(部、处)两级管理,各单位要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网络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严格上网服务场所(公用机房)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计算机教研室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公用机房)的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视为违规网站和违规主页予以取缔。
申请建设网站的单位用户,须认真填写《网站审批(备案)表》,持表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办理网站许可证审批和备案手续,计算机教研室根据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予以开通。
在校学生申办个人主页,须认真填写《个人主页审批(备案)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建立单位网站和个人主页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停机整顿。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在社会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七)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IP,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扩充。
第十三条 使用校园网申建网站和个人主页的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落实网络安全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采取措施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宣传部、网络中心、学工部应按照职责分工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并分别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备案统计。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用户信息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宣传部要会同网络中心、学工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上述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监控各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设有聊天室或BBS的网站必须有管理员24小时值守或有相应技术措施。网站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用户应如实向学校网络监管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主管部门、网管人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