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困难学生临时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解决我院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适用于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临时发生重大变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以支付在校期间急需的生活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条学院困难学生临时救助基金纳入正常的学生管理。该基金实行学生个人申请填表、班主任审核、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处审批的管理方式。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基金的具体发放金额和借款期限。
第三条该基金属无息借款,每人每次借款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第五条为保证困难学生临时救助基金的回收,对于长期未还借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还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款期间,学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必须在还清基金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审核借款学生资格及困难学生临时救助基金发放、使用和回收,负责催收借款,并负责家庭困难学生具体状况核实。
第七条建立有效的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学院将在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借款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