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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ay官网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9-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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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必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必须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必须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必须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学院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betway官网 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或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可向学院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按大学生入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申请办理入学资格保留的相关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时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学籍入学后随就学年级,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系组织本系辅导员开展。辅导员复查结束后,各系汇总、核实本系复查情况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各系凭学生缴费单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复学学生,均按复学后所在班的收费标准缴费。无故未缴费用逾期两周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院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参军入伍及创业学生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学分数按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课程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按照《betway官网 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成绩汇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用于学生毕业鉴定;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同时,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在选修完本专业要求课程后,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4学分。

第十九条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betway官网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或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限选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可重修或重选。任选课不安排补考,正考不合格者可重选重修。课程补考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注明“补考”字样,记录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以“作弊”或“替考”等字样,课程需重修,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betway官网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并根据《betway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视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存在毕业论文剽窃或毕业设计盗用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延缓毕业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院或系因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欲调整或取消本专业者。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符合转专业规定的,经转出、转入系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方可转换专业,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到转入专业学习,进入二年级后不允许转换专业。

学生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纯理科专业文科学生不能转入,文理兼收专业文理科学生都可转入;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三)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换专业;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换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一次专业;

(六)被批准转换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能申请转回或再次转入其他专业;

(七)根据第一学期学生开课情况,转专业后需补修课程超过三门者中,原则上不能申请转换专业;

(八)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学生原则上不能转换专业;

(九)符合学院关于转专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按甘肃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省内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跨省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证明,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审批,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学分互认按照《betway官网 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免修相关要求执行。如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未修读,则必须重修。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休学创业、参军入伍学生外,其他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患病、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五周以上;

(二)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四)在读期间参军入伍的;

(五)创业的;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准予休学。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系审核,学院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参军入伍、创业学生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伍后应在两年内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休学创业的学生,原则上创业期为3年,期间学生需每年向学院反馈创业情况;创业满3年需要延期复学的,在家长同意确认后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来校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为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学。超过规定复学时间,未提出申请或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将复学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提交学院审核,经校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主管领导及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及必要的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插班,编入相同专业下年级学习,如下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按照复学后专业课程教学计划要求修读学分。休学前修过课程,如与现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经学生申请,系(部)、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学分。现专业未修读课程应重修。休学和在校修读之和不得超过学制总期限(7年)。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期长期病假缺课时间达到50%以上,拒不休学者;

(三)学生每学年必修课不合格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的50%及以上,或前两年累计必修课不合格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分的40%及以上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入学报到后,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严重违犯校纪、校规以及违法犯罪的;

(十二)被学院开除学籍的;

(十三)其他原因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辅导员、所在系及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没有未通过的课程记录。

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字,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后,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按照应届毕业生管理。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时间为二年级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的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院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则继续修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补考、重修、补作毕业设计、答辩等,期间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照学籍管理及注册的有关规定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按其中规定按时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及学历电子注册。学籍注册后,学院告知学生及时查询。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及时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是学院、学生双方的责任,学院、学生有义务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学院管理规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阻或无法制止造成严重后果者,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区、市)和国家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各类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人选。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确保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如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处分具体规定详见《betway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规则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以及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六系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及工作规则详见《betway官网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甘肃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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