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院学生积极参军入伍,做好大学二年级应征且服役期满学生毕业实习实训成绩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民政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和应征青年进藏服役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两学年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应征入伍的大二学生,在本人提出翌年毕业申请后,学院免除其毕业实习实训,成绩按“及格”录入,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并办理毕业证书,原则上在服役期满后发放毕业证书;考入军校、选为士官的,可在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颁发毕业证书。未提出翌年毕业申请的,退役复学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学业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两学年课程的应征入伍大二学生,挂科门数少于7门(不含7门)者,定兵之后送兵之前,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由其主动提交考试申请,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两学年课程的应征入伍大二学生,挂科门数在7门及以上(含7门)者,定兵之后送兵之前,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相关手续,服役后重修所挂课程,教务处根据重修(清考)规定予以适时安排参加学院相关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第一条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当规定内容与国家或甘肃省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或相抵触时,以上级的政策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