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对全面发展且学习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已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主要指学生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换算。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
3.担任学生会干部、团委干部、班级干部的学生或获得各种荣誉,参加各种校内校外有益活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
1.学期内因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有关机关制裁和学校纪律处分者;
3.学期各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有补考科目者;
1.奖学金等级及金额标准: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2.奖学金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按本班学生总数的1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班学生总数的15%评定。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部署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各班应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组成的评议小组。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规定,提出本班奖学金评议结果,上报所在系审查并造表;
3.系审查成绩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经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处发放。
1.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下一学年开学初,各班评议小组在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
2.各班必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奖学金评议结果报送系;
4.领取奖学金的同学必须亲自在表上签名,不能代领;
5.学生奖学金发放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由学生处保存备查。
1.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学生评定资格外,追究相应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2.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定条件,若发现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3.奖学金评定应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