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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4-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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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月制定)

为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扶困助学,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学院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关心和重视扶困助学工作,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院稳定、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导致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校的专科高职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兰州市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高等教育;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1.特别困难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

2.困难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

3.一般困难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

4.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除艺术设计等特殊专业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兰州市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9.违法及严重违纪的学生。

10.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11.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12.委培、插班、借读等计划编制外学生。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生处审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程序。新生入学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1.政策告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通过班会进行政策告知。

2.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betway官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

班主任及班委会应从查阅学生档案、校园卡就餐记录、走访所在群体、学生公寓宿管员,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参与评议的人数应不少于15人,参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委成员,宿舍长及普通学生代表),每个参评成员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学生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应标准进行投票,以参评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班主任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级和排序,拟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相应标准,并在全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学生对公示有异议者,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者, 由班主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相应标准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查。

4.学生工作处审核确认

学生工作处及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根据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标准,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做出调整。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由学生工作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标准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享受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调整

(一)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标准、降低标准、取消认定标准三种类别。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应当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

(三)对经按第八条复议需要进行标准升降或取消的学生,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但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学院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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