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文明、整洁、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是学院党政领导和各管理部门、各系以及全院教职工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各系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广大学生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文明建设,建立正常的公寓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管理,及时服务,表彰先进,批评督促后进,严惩有意损坏公用设施者。
第四条 学院宿舍管理处是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2.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安全防范工作;
3.根据公寓管理目标,监督检查公寓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 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部署对合格寝室、文明寝室、文明公寓楼的评比和奖励;
5.每月召开会议总结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情况,并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研究活动,使学生公寓工作尽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人文化管理。
1.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检修、改造、更新工作;
2.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指导监督公寓安全措施制定和实施;
3.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自觉遵守公寓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的创建,学生公寓卫生内务、纪律、就寝等方面的检查和考核,积极处理学生在公寓内的违法、违纪时间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宿舍管理处下设楼长管理制,楼长负责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卫生服务等具体事宜;
4.负责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正确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负责公寓设备的维护喝故意损坏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6.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提出设备的维修、改造及更新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公寓水电、家具、门窗的管理和维修等;
8.配合学生处作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收集反馈学生的意见,努力把学生公寓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德育教育的课堂。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每幢楼成立由楼长组成的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直接代表学生参加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宿舍管理处应定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个寝室都应推选一名舍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和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实施公寓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寝室分配坚持按宿舍管理处的安排,以班为单位分配宿舍的原则。
第九条 全院学生寝室的分配与调整,有宿舍管理处提出分配方案并具体实施,个别调整由本楼长负责调整。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条换,特殊情况有本楼长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原则上应保持基本稳定,若确需大范围调整必须先制定调整方案并征求宿舍管理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和每学年学生报道注册时,学生需按学院规定交清全部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方可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每人配钥匙一把。钥匙遗失需经舍长证明,到楼长处交费配制。钥匙不准转接给非本室人员。门锁不能擅自调换。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楼长验收公用物品,学生交还钥匙,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凡已办好退宿手续仍需在原寝室暂住者,经楼长同意,一般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规定时间者,每天收费10元。
第十五条 按时作息,学生公寓一般应在23:00熄灯就寝,并关闭公寓大门,早上6:00开灯开门。出入公寓应出示证件,非本校人员进出,需说明情况,进行登记,方可出入。
第十六条 所有人住公寓的学生要爱护公寓内的所有生活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如果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楼长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早场的门、窗、玻璃损坏等,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寝室内配备的各种公物要建账立卡,由舍长验收管理。住宿人员应共同爱护,不得擅自更换、拆卸或搬出寝室,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如因本室人员互相包庇,无人承担责任或责任不清,由该室所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昼夜24消失门卫值班制度,学生进出应自觉接受门卫管理。必要时门卫和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出学生公寓的人员进行检查询问。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不留客住宿。学生家长、亲友来校,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另行安排住宿,并交纳住宿费。来访人员凭本人证件经门卫值班室登记,按规定时间会客。
第二十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应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可疑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赌博、玩麻将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公寓内做饭;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先进要妥善保管,宿舍内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如发生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应自觉维护秩序,服从统一指挥,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在学生公寓区内摆摊、流动经商和进行其他推销活动,违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行李由楼长负责按指定宿舍存放、看管。放假期间学生不得将贵重物品、现金等存放公寓,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入住公寓学生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做到用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离开宿舍时关闭电源开关。发现漏水、漏电现象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卸电表。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用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管理人员要做到准时送点,熄灯。
第二十九条 电气维修人员要经常对电路加强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损坏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楼道、走廊等公共卫生,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严禁乱到垃圾、泼水或向窗外乱抛杂物。严禁向便池内丢弃易堵杂物。
第三十一条 寝室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制定卫生值日表,由舍长组织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垃圾要入筐。保持室内整洁,无蛛网,无积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整齐,坚持起床后立即叠被,整理床铺,保持被褥观景。不准在墙壁上和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不得擅自移动床的位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
第三十四条 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公寓秩序。严禁在公寓内起哄、敲打、滑冰、打球、酗酒闹事、赌博、随意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搞迷信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上课、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睡觉(病者除外)、打扑克、下棋、吹拉弹唱、高声播放收音机、录音机、寝室内禁止举办舞会、音乐会等活动;不得在宿舍看影碟、打游戏等、不得阅读、传播不健康书刊读物。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走廊内禁止堆放鞋、拖把、簸箕、盆架等物品,自行车等不得进入公寓楼。
第三十八条 各寝室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按评比办法执行)。学生在公寓文明建设中的表现作为品德评定依据之一。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按学生综合测评的规定加分。
第三十九条 对参与学生管理表现突出,有明显成绩者、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者,由学生管理处提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按学生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加分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可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责令赔偿、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采取辱骂、暴力等方式阻碍各项制度执行的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