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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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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内部管理条例

日期:2012-02-27 来源:

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内部管理条例

一、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应在优秀学生中挑选。原则上自愿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楼长进行审核,适用期两周,合格后转为正式会员。

二、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必须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大委会工作,会员之间要团结友爱,工作上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好大委会的各项工作。

三、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按所在宿舍楼总人数7‰配备,每栋楼大委会设会长一名,会长在楼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楼大委会的工作,各会员要服从会长的工作安排。

四、、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着装要干净整洁,工作期间严禁抽烟喝酒,在纠正违纪过程中,要做到言语礼貌,公平公正。

五、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会长编排每周的值班安排,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搞好大委会办公室的内务卫生。

六、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有事、有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前向会长请假,会长有事要向楼长请假,不请假无故三次不到者,按自行退出处理。

七、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因自身原因想退出大委会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写明原因,有楼长负责处理。

八、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员因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或本条例的,除按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做出开除大委会会员或留会查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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