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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概论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椐《消防法》和甘肃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部门的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本规则,实施消防监督。学院所属部门的消防工作接受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三级消防责任制”。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消防工作。处、系、部、室(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食堂)
实行消防责任制。
第五条: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工作的办事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指导、监督全院消防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第六条:实行三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即:学院每学期定期检查一次,平时进行抽查处、系、室每季度一次,处室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出却有火灾隐患,则要求“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负责人,定解决问题时间”,要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七条:实行消防安全教育,各处、部、室、中心要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单位来院承包工程人员,培训人员及雇用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八条:消防责任制要纳入岗位责任制,逐级考核..
第三章 消防综合治理
第九条:学院消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消防管理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法规.
2. 部署全院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检查.
3. 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并定期进行检查.
4. 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 制定学院消防规章制度、火险处置预案(明细扑救火灾,人员物品疏散、保护火灾现场,查处火灾责任者)、灭火演练方案、消防、工作计划。
第十条:保卫处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领导检查各级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3、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责任者。
4、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
5、负责全院消防工作的宣传,消防理论培训和消防器材的配备、保管、使用。
6、每学期定期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院消防治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处、系、室、中心消防职责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 定期召开所属处室,教研室,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3、 每季度搞一次消防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检查因素本着“四定”(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
4、 一旦发生火灾,火警,要立即向主管消防的领导报告,并及时报警。同时要积极组织扑救、疏散、救护等,并协助学院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 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6、 负责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义务消防安全职责。
1、 在院消防领导小组(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的领导下和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 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3、 发生火灾时,全体队员听到报警信号后要及时赶到火灾现场,积极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等工作。
4、 救火时全体队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现场指挥、调动。
5、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队员有义务对学院的火险隐患提出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6、 熟悉院内消防器材的具体地点,监督检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是否方便使用,注意保养和管理工作。
7、 学院义务消防队为全体保卫处工作人员,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保安。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火灾的“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的严重性。认真调查研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报保卫处备档,在防火重点部位要“有消防负责人,有健全的消防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各处、系、部、室,要根椐本部门情况,定出切实可靠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内教学、科研、生活、生产中,固定性和临时性安装使用炉火,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使用,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用明火或接电源,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保卫处备案后由专职电工处理。
第十六条、图书馆、阅览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实验室一律严禁烟火。
第十七条、电器设备的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外请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利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活动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必须保证各个通道的畅通,并且通知保卫处,以便采取防火措施,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对场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水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 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4、 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5、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与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规则,而造成事故,灾情的,
2、 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3、 发生火灾二十四小时隐匿不报的。
4、 在救火、人员物品疏散中,不听从现场指挥的。
5、 在各部位,岗位违反防火规定的。
6、 值班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的。
(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