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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制刀具管理制度

日期:2011-06-20 来源:

学院管制刀具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管制刀具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1.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分则》第21条规定,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者,以后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院保卫部门上交,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如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2.依据《学院门卫管理制度》第四款,第2条,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佩带、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违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广大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举报涉及私藏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

3.学生处、保卫处、宿舍管理处经常要对宿舍、教室进行管制刀具的搜缴工作,并做好记录与上报工作。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包括如下:(1)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2)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3)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4)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保 卫 处

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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