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 财务> 正文
学院OA办公系统| VPN入口| 一站式服务大厅
|

财务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 财务> 正文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专栏

betway官网 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7-09-25 来源:

betway官网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高等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发展建设资金,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学院后勤、学院工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其财会人员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其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院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院办学经费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保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融资、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学院名誉、名称使用收入等)。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从财政专户核准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开发与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科研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屋租赁收入等。

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

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

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含贷款)。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十七条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二十条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状况等进行测算,编制预算,不做超出学院财力承受范围之内的赤字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报财政部门。学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第七章 财务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各系(部)、处室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各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于各类开支的原始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后报处室领导及主管院长审核无误后,再由院长审批签字,方可支付;新立项目开支,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凡属正常的办公用品,由后勤处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凡系(部)、处室需要涉及政府采购类用品,由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国资处和主管院长,经教务处审核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送国资处按程序审批采购。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使用通讯工具,按核定的经费指标合理使用,超支部分自负。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会,经院领导批准的,学院负责报销。

教职工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学习班或考察,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因个人原因导致出差绕道,超过规定期限或超标准住宿而增加的开支,由个人自负。

教职工因发表论文、著作、参加民间学术团体的各类会议,学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参加全国或片区教材编审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凡购置贵重物品,应先提出申请和预算,再报相关部门。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学院采购组调研、论证、招标后,再行购置。凡自行做主购置任何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九条学院小规模基建或房屋维修,由基建处及后勤处先报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财务处落实资金后,再行施工;施工决算不得超过预算。如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教职工返家探亲路费,由人事处批准,按有关规定报销车票。

第三十一条外单位人员来院检查工作或联系业务,需要安排就餐的,由接待部门向主管院领导申请,在本部门业务招待费内支出。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由分管院领导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使学生按时足额交纳学费,确保教学资金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各系部和年级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办理有关事宜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财务处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院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指学院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款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废和转让手续后核销。

第四十条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无形资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收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第四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等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阅。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2.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5.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有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C) 2018 betway官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18000338号-2 建议使用IE7以上浏览器浏览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0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