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体现毕业生择优推荐、优生优选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道德情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院各项义务劳动,身体健康。
2.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15%;基础理论扎实,体育成绩为良以上,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累计二次以上曾被评为全国、省级、市级或校级、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
3.担任过院、系、班学生干部(任职一年以上),以及曾获院系奖项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3.“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按毕业生总数的10%确定。
4.评选程序应先由各班初评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所在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5.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应严格建立在综合测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审核确定人选后张榜公示,听取各方意见。
1.学院对优秀毕业生进行隆重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2.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3.“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如在离校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下降,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4.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