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大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betway官网 学生管理规定》《betway官网 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建设方案》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质、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在达到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采用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根据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从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质、实践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测评。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对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新生在开学时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大一、大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于第五学期进行。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修养分×20%+专业理论素质分×70%+实践创新能力分×10%+褒奖分-处罚分。
学生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在校大学生评先评优、评定奖学金、推优入党、学年鉴定、学生干部任用等的重要依据。每学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院存档。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一二三等校长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当是班级学生排名的前6%,专业理论素质成绩排名应当是班级人数的前10%;申请其他企业育才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照班级名次顺延,专业理论素质成绩应当是班级学生排名的前40%。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六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全面领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各系成立由系领导、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系干事等组成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本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班成立由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形成初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1.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2.各班同学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成立由5-9人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
3.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创新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
4.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5.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对同学互评得分进行统计处理,结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评议结果,计算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并及时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时间为三天,无异议后填写《betway官网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上报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工作处核定、备案并归档。
第十三条 思想道德修养是大学生思想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思想道德修养测评由学生评议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评议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为依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同学互评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思想道德修养的测评中,学生评议成绩和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权重各占0.5。用公式表示为:
思想道德修养分=同学互评成绩×50%+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50%
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依据测评量表对每个学生的评价分数。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素质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情况、掌握程度,专业理论素质测评以教学计划所有课程平均学习成绩为主。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素质分=学生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所学课程考试成绩的平均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1.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认定的期末成绩计(补考成绩不计入专业理论素质测评)。
2.个别按五级制成绩评价的课程,具体分值如下计算: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5分。
(1)若在测评期间该同学已有缓考成绩,则以缓考成绩为准;
(2)若在测评期间该同学的某门课程缓考成绩未评定,则在计算其专业理论素质分时,不考虑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其课程门数也相应减少;
(3)学生因为身体原因申请体育课程免修者,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后,专业理论素质测评中体育成绩按合格计算。
第十九条 实践创新能力评价以学生实际参加各类创新、实践和科技等活动及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指标,采用加分制的计分方法。
1.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大赛,院级以上每次加4分,院级每次加2分,系级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同一活动、同一作品只计最高分,获奖者不加参与分,直接按荣誉称号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单次时间不少于一周),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查或总结报告者,一次加5分。社会实践调查或总结报告获得奖励的,直接按荣誉称号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3.积极参加各类大型活动,院级以上每参加一次加1.2分,院级每参加一次加0.8分,系级每参加一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同一活动、同一作品只计最高分,获得荣誉称号者直接按荣誉称号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4.积极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的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活动相关资料由学院团委提供。
5.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6.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一级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20分;在二级(省级)期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0分;在其他正式刊物、报纸及betway官网 学报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在校报《建院风》等校内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
7.大学生的科技研究成果,经专家推荐和相关部门审定,确实具有应用价值的加30分。
8.出版个人专著或作品集,举办个人作品展、专场演唱会者,加20分。
9.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50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20分。
10.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素质教育网络课堂学习,网路课堂成绩乘以30%进行加分。
11.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的创新创业活动,每参加一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活动相关资料由学院创新创业中心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指标体系考评由各班考评工作小组直接公开计分,被考评人应出示相应的作品或证明,并由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
(1)奖励级别认定中,采取名次评比方式的,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名视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视为三等奖;采取金、银、铜奖以及冠、亚、季军评比方式的,分别视为一、二、三等奖;由上级部门分配名额经学校推荐的省级或厅局级荣誉称号,视为相应级别二等奖。
国家级:主办单位行政级别为国家级或教育部等部门举办的全国范围的活动;
省部级:主办单位行政级别为省部级或教育厅、建设厅等部门举办的全省范围的活动;
院级: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活动,行政、党委盖章,或部门受学院行政、党委委托举办的学院级活动,学院行政、党委盖章;
国家级协会:国家级协会主办的活动按照厅局级级别的进行加分;
省部级协会:省部级协会主办的活动按学院级别进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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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干部每一年要进行2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加分,对不称职或渎职的学生干部不加分或适当扣分;
(2)班干部、系学生干部、校学生干部及社团干部只加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学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应尽义务所参与和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加分;
(4)所在班级被评为院级优秀班级的,班干部得分上浮50%;
(5)所负责社团未达到社团建设标准的,社团负责人得分减半;
(6)各类学生干部要严格选用程序,控制职数,各班级、学生社团、学生团体的学生干部职位设置及任职学生由主管部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否则综合测评时不予以加分。
(1)宿管处根据住宿学生的表现,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给予0-2分的褒奖分;
(2)所在宿舍在定期检查评比中获得“文明宿舍”称号者,每次宿舍成员加0.1分,舍长加0.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3)宿舍建设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加分相关证明材料由宿管处提供。
(1)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加1分,四级加0.5分;
(3)通过各种正式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者加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5)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方式提高学历(升本),且本年度成绩合格者,加0.5分;
(6)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当年度体质测试中,成绩优秀的加1.5分,良好加1分,相关资料由基础课部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扣分:
1.受违纪处分者:留校察看扣5分,记过扣3分,严重警告扣2分,警告扣1分,通报批评扣0.5分。
2.所在宿舍在定期检查评比中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扣0.1分,舍长扣0.15分。
4.不参加政治学习或主题班会、党团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或其他必须参加的院、系、班集体活动(包括每周一的升旗仪式),每次扣0.2分。
6.学生无故缺课,每课时扣0.2分;早操、晚自习缺勤每次扣0.1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班级人数进行综合排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条例规定不符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