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与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学院鼓励学生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特长学生和学习成绩优异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院的各项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和各项义务,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生私自外出参加校外打工活动,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
6.审核用工单位资质,对校外单位招聘学生进行审批和监督。
7.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的矛盾与纠纷,依法维护学生权益,保证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8.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审核与发放,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设立betway官网 勤工助学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为学生资助经费(国家规定高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助学),并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注入资金。
第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经费,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审核与制表,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1.以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同意并签定用工协议后设立。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工作任务确定设岗位数。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信息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张贴勤工助学招聘广告,不得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1.学院用工部门根据部门工作所需填写《betway官网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用工部门)》提出申请。
2.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发布勤工助学岗位聘用信息。
3.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填写《betway官网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要求,在辅导员推荐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5.学生被录用后不能到岗的,应在2天内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无故不到岗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提供上岗机会。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允许多个岗位同时聘用一名学生。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3.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或调整勤工助学活动。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记录学生上岗、离岗和工作状况。
第十八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经学院授权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及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和法律责任,协议生效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行监督管理,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学生个人。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工作时间达到40小时,400元/月。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不低于校内岗位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学生本人,并将发放表复印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校外企事业单位聘用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学生本人,并将发放表复印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有权了解用工单位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拒绝用工单位提出协议以外的要求。
3.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妨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5.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院授权后,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及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