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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1-0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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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门卫管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章 校园商业经营点管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七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九章 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遏制一切扰乱和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预防和制止校园违法违纪活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对校门、校内道路、教学区、住宿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由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保卫处在履行其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应专门建立校园值勤岗、巡逻人员和值勤、巡逻制度,以加强校园秩序的维护,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校门卫管理

第五条 校门是展示我院精神面貌的窗口,也是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卫值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应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标志醒目,以严谨、文明、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学院校门卫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七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应持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内;因公或者探亲访友的校外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内;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和工作的临时工等可凭保卫处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门;随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与车辆,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证明信,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学校有权制止与记者名义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未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叫卖、串门兜售、乞讨、化缘、收拣破烂等,以免干扰校园管理秩序。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门卫有权查询出入校门的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车辆以及携带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查询。

第十条 装有货物的车辆出门时,一律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有关部门证明,发行物资与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持单位证明或凭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和登记后方可放行。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材料物品,禁止在校内道路上滑旱冰、踢球、打羽毛球等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校门内外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禁止鸣笛,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三轮车等)应停放在指定停放区,不得乱停乱放。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应关闭车窗、及时落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不准在校园道路、操场上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或已被承包的单位(如:体育馆、食堂等)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

第四章 校园商业经营点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由后勤办负责,保卫处对其治安、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未经审批同意的校内商业经营点或虽经审批,但经营内容与审批不符,甚至从事不正当、不健康以及经营不合法的项目,一律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严禁流动、尾随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对在校园及串入学生宿舍进行叫卖者,保卫处有权没收所售商品,并对叫卖者或推销人员予以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及相关部门处理。未经学院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做经营买卖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经营活动(摆摊设点经营)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宣传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报学院保卫处,填写《校园非公益性商业宣传和摆摊设点经营申请表》,审批备案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经营活动。缴纳费用标准按照《betway官网 校园内非公益性宣传和摆摊设点经营缴纳费用暂行规定》实施。摊点人员需保证清理摊位卫生,并保持整洁。摊点相关物品禁止在校内过夜。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和《betway官网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通知学院保卫处或拨打119火警电话。各部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工作需要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存放,未经学院批准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不得占压消防水源,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和违规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六章 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申)办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竞赛、讲演、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并在保卫处备案后方能举行。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控制人数并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情节严重者,追究举办单位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在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预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师生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室内(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不得存放大额现金,财务处过夜现金不得高于1000元,其它办公室过夜现金不得高于300元。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三十条 禁止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脏物;不准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不准在校园内放养鸡鸭犬等家畜。

第三十一条 严禁摘取花果、损坏草木等;绿化草地上禁止踢球打球等损坏绿化草地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如需使用,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团委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团体和部门在校园内进行公益性宣传(传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展览的展板和举办活动的条幅等,要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与保卫处备案后,严格按照指定地点和起止时间摆放悬挂,并在起止时间到后自行撤除;未经批准擅自摆放悬挂物品、条幅等或到期不撤除者,管理部门将予以查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betway官网 宿舍管理制度》。

第八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秩序管理规定,住在校园内超过七日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从事经商、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校外人员,应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到保卫处办理定期出入证。

第三十七条 外来暂住人口由保卫处与留宿单位或留宿个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有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第九章 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分为:(一)口头批评或警告;(二)罚款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属本校人员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主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后果严重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三)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过本规定管辖范围的行为,交由公安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规定有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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