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08-06-24 点击数:

betway官网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总 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betway官网 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校内外,若有违纪行为,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察期间违反本条例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处分期间不能参评各类先进,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不能享受各种校内补助,不能办理助学贷款,已获准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有包庇他人的违纪行为;

(二) 在学校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 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应在第二次处分等级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七条 处分审批程序、管理权限: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 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需给予处分者,相关部门(如教务处、各系、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等)按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处按批准权限审查决定。

(三) 根据处分的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载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九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如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等)在对学生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受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提出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送达要建立签收制度。若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可由学生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干部见证并在发文本上签名认可,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必须在三日内离校。

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betway官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程序按《betway官网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为了对违犯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继续进行帮助和教育,激励他们积极上进,对受处分后表现突出的学生,达到下述条件者,毕业前可撤销其所受处分。

(一) 达到下述条件者,可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3名次者;

2. 毕业前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2名次者。

(二)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撤销记过处分:

1.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5名次者;

2. 毕业前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3名次者。

(三)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1. 受处分后在校期间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10名次者;

2. 毕业前综合考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达到全班前1/5名次者;

(四) 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的学生,可以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分 则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 在校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六)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

(七) 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违犯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盗窃

1.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作值在100元—200元(含200元)者,视其认错态

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含500元)者,视其认错态

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多次作案或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上述案值处理。

(二) 骗取钱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使用证件

(一) 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者,私刻他人印章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重领、涂改(学生证等)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伪造证件,冒充教师、医生等签字,伪造或涂改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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