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betway官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以及四系一部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学院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 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 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 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 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 有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学生的申诉内容,确定负责部门,如学生申诉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申诉取消入学资格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申诉考试违纪、作弊、退学及学籍处理等由教务处负责;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 对于申诉申请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申请。
第九条 负责部门可根据学生申诉内容确定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人员,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程序如下:
(一) 由提出申诉的学生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
(二) 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
(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四)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五) 提出申诉学生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项;原处理部门不参加以上程序中第(四)项;
(六) 对一些比较简单的申诉的复查,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复查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后,根据表决结果驳回学生申诉,维持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或交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成人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