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我院优良的学习氛围,创造一个安静、有序的学习环境,督促学生合理、有效利用学习时间,提高学生晚自习的质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良好的学习秩序,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晚自习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19:30—21:30分。
各班级遵照学生处统一安排的地点进行自习,严禁各班级自行调整晚自习地点。
全体住校学生,走读生在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不参加晚自习。
2. 因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必须有班主任老师核实并签字确认的请假条,并报学生处。
3. 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得在教室内及走廊随意走动、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等,晚自习课堂上禁止高声讲话、并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影响他人学习。
4. 所有班级不得提前结束晚自习,对于有补课的班级应于补课结束后在教室内继续自习直至晚自习结束。
5. 晚自习结束之后,各班要负责关闭门窗,照明灯具等的电源。
6. 对晚自习旷课和违反晚自习纪律规定和管理要求的学生,视情节,实施必要的教育和处分。对于晚自习无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种评优评先的评比资格。一学期内累计无故不参加晚自习达六次及六次以上者,一年内不予建立贫困生档案,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予以取消,一年内取消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种评优评先的评比资格,一年内不将其列入党组织培养及发展对象,并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7. 教室中秩序混乱,以及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的发生,学院将在查清事件原因后,严格按照学院规章制度对相关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 任何部门、社团、班级不得在晚自习时间私自占用晚自习教室开展对晚自习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确实需要,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3. 要坚守工作岗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做好督促与巡视工作。
4. 加强对晚自习的管理,确保良好的秩序,协调处理好突发事件,并认真、如实地填写相关表格。